商会章程

深圳市湖南安仁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湖南安仁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深圳的安仁籍人士以及安仁籍人士投资兴办的经济组织自愿发起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经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

本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接受行业精英、企事业高管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个人申请,接纳个人会员。

本会旨在为安仁籍人士在深圳提供一个商务交流、合作、发展的平台,为会员创造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源共享渠道。

本会不限于在深圳的安仁籍人士,欢迎与安仁或者安仁人有关联的商界人士加入本会。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安仁在深的商界人士有价值的交流服务,为提高安仁在深企业的发展规模和社会影响力服务,为连接深圳、安仁两地的商贸来往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通过组织会员交流合作,扩大会员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努力为会员提供创业所需的融资、法律和信息服务,形成本会与会员互利共赢的机制。

第五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安仁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创意园开平街中旅仓G2栋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经济建设,为会员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当好企业的参谋和助手。

(二)交流、总结、推广会员单位和在深圳企业经营管理的好经验,尝试为安仁企业提档升级提供相关咨询。

(三)为会员企业的沟通与对话提供平台,整合民间及各类社会资源,建立企事业间的相互联络与协商机制。

(四)为企业提供多种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培训服务、人才服务,融资服务等。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增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向企业推介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项目。

(六)组织安仁在深企业、在深圳和港澳地区工作的安仁籍人士和社会各界的联谊活动,为广大企业人士营建一个高端交流平台。

(七)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安仁企业回馈家乡,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组织会员间的互助活动,参与慈善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安仁籍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深圳投资兴办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身份加入的在深工作的安仁籍人士。

本会同时接纳与安仁或者安仁人有关联的所有商界人士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经工商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且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自愿按期缴纳会费;

(五)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定,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资格后,报理事会通过;

(三)全额缴纳拟担任的本会相应职务的对应会费后,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信息及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形象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以商养会。

第十三条全体会员缴纳会费,会费分为商会运营基础会费以及投资公司的投资资金。

本会各职务级别会员缴纳的商会运营基础会费标准为:

(一)    会长10000元/年

(二)    执行会长8000元/年

(三)    监事长8000元/年

(四)    常务副会长5000元/年

(五)    副会长3000元/年

(六)    理事1500元/年

(七)    普通会员600元/年

会员在批准入会时须一次性按届缴纳基础会费,所缴会费作为本会启动资金。

所有会员除基础会费以外,根据在本会的级别缴纳相应的资金用于成立本会指导下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年收益的20%以赞助的形式进入本会以实现本会的持续经营,“以会养会”。

本会各级别会员进入投资公司的资金标准为:

(一)会长不低于50万元;

(二)执行会长不低于30万元;

(三)监事长不低于30万元;

(四)常务副会长不低于15万元;

(五)副会长不低于10万元;

(六)理事不低于5万元;

(七)副理事不低于3万元;

(八)会员不低于1万元。

会员在缴纳基础会费以及投资公司的资金以外,可另外以赞助的形式(现金或者活动物资)支持本会的运作。

本会秘书处将根据会员实际缴纳的资金和性质,出具相应的凭证。

至2017年5月14日期间申请入会并缴纳会费的会员为本会创始会员。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或者名誉职务。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人士不具备会员身份,不享有表决权,也没有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基础会费不退,进入投资公司的资金根据本会的投资公司章程处理。会员如果不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触犯刑法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本会秘书处将根据相关财务管理制度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一节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当本会会员人数超过200人时,可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成员可按照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应能广泛代表在深商界各行业。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单位会员由该会员单位指定的代表行使表决权,并代表该单位会员参与本会活动。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以上参加、表决,理事\会员可列席、提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各部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副职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指导;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以及报酬事宜;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一季度召开一次,或临时动议召开。

第三节    负责人选举与罢免

第二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的产生应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特殊情况可成立临时选举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代表性。

(一)选举

1、所有候选人必须是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2、特殊情况下需要10名会员联名推荐或者由临时选举委员会的多数委员提名,可成为新一届提名候选人。报常务理事会议最终审定1至2名候选人;

3、召开本会筹备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拟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得到到会人员的1/2以上票数的候选人即成为本会拟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再报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              

4、参选候选人在理事会行使表决前,应发表竞选演讲。

(二)罢免

1、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不称职,根据常务理事会多数意见可以提前罢免。本会亦可接受本人因个人原因提出的辞呈。

2、召开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须经到会人员50%以上同意罢免方能生效;

3、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电讯通过;

4、报登记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公司、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人、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各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认可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学者、专家、企业家担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是本会给予的一种荣誉,名誉会长不兼任理事职务的,不参与本会的决策、管理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可授权执行会长):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参加政府有关活动及其它外事活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五)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一人任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兼任。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可授权副秘书长):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保管本会印签,负责本会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下设会员部、活动部、财务部等部门。

会员部主要负责本会会员的推荐加入或退出的考察、走访,负责本会会员的互动交流,开展会员的文体、联谊等活动。

活动部主要负责本会的对外交流、联络活动,负责开展以本会名义组织的同乡活动。

财务部主要负责本会会费及资产的财务收支管理。财务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账簿,会计和出纳人员应由不同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非本会活动的接待和在会员企业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独立核算的财务账目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由理事会会议决定,并报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并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入终止解散程序后,应当依法依规成立清算小组,清理本会的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本会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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